物業糾紛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物業糾紛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於保護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違約抗辯,而先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即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爲對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因此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
對不分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的後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先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
三、物業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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