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存債務承擔法律特徵是什麼?
並存債務承擔簡單的來說其實就是指的債務人不會脫離合同關係,但是有其他的人會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他會和債務人一起共同承擔合同的義務。那麼關於並存債務承擔法律特徵是什麼?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爲大家帶來關於並存債務承擔法律特徵。
並存的債務承擔,爲新債務之負擔行爲,抑爲所承擔債務之承受,學說上尚未一致。是新產生的債的關係,還是原債務關係的延續?債務加入是以原債務存在爲前提,這樣原債務關係仍然發生了延續,但是由於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係從單一之債轉爲多數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係產生。事實上,並存的債務加入並不是一種債務的變更,債務已經由原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新的債務人身上,因此並存的債務加入是一種債務轉移。
我國《民法典》第 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然而,學者對此法條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認爲該條規定部分債務的轉移實際上是指並存的債務承擔,有些學者則認爲該條所規定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全部的債務免責和部分的債務免責,不包括並存的債務承擔,對於並存的債務承擔,目前法律尚未進行明確的界限。筆者認爲,《民法典》第 84 條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但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沒有從原債務中脫離,仍要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並無不利,所以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此,我國民法典對債務加入並沒有明確規定。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爲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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