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並存債務承擔的特徵?
一、什麼是並存債務承擔的特徵?
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爲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爲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二、並存的債務承擔後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並存的債務承擔後,就被承擔部分的債務,承擔人和原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因此,有關連帶債務的規則均可適用於並存的債務承擔。唯原債務人的債務和從債務並不轉移,從權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擔保)也不轉移或消滅。
1、承擔人抗辯權
債務加入和免責的債務承擔一樣 , 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 第三人作爲新債務人, 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無效 。債務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 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也可以進行抗辯。此外, 在雙務合同中, 新債務人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
2、第三人追償權
在三方協議、債務人和第三人間協議產生的債務加入中,不管第三人基於何種原因加入債務,其與債務人間一般都會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後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此種當事人間對債務處分的合意理應受法律保護。而在無約定或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無協議時,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後對債務人是否享有的追償權,理論界說法不一,實踐中根據債務加入原因及雙方法律關係認定的結果也不一致。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形成債務關係,如果債務人在自身還款能力有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在原合同不變的情況下引入第三人。這樣,債務關係就發生變化,債務人由一方變爲兩人。這種並存債務承擔的一大特點就是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不改變原來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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