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條件是什麼?
我們知道,現在去銀行或者向一些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借款時,都需要一個信譽良好的保證人來爲你做保證兜底,才能順利的借到資金。但若你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還款,借款人向法院起訴,在法院判決前,保證人可以拒絕爲你承擔債務,這就是現實生活中典型的保證人先訴抗辯權。那麼,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條件是什麼呢?本站來爲您解析。
一、先訴抗辯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是專屬於一般保證人的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沒有這一明確約定,在法律上則推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保證人在訴訟或仲裁前,或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在訴訟或仲裁前行使,應以主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或未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爲條件;如果在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中行使,應以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關的裁決未生效力爲條件;如果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應以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爲條件。如果上述程序條件均已到位,經過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則保證人再不能繼續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若主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作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則保證人無從行使該抗辯權。
此外,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於防禦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並不能根本否認或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擔保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三、保證與物的擔保並存怎麼處理
當一個主債權同時設有保證與物的擔保時,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擔保法》第28條做出了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特殊保證具有特殊的法律要求;其次,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只能在住合同糾紛仲裁前行駛;最後,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只能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行使。另外,如果在保證責任中還涉及擔保物的話,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進行處理,不得私自轉移或藏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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