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報債權能否直接起訴?
一、不申報債權能否直接起訴
債權人沒有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五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爲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在破產程序中,破產債權申報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間進行。債權人逾期無正當理由申報債權的,視爲其自動放棄債權,將得不到任何清償。逾期未申報的債權,債權人單獨提起訴訟的,應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經審理查明爲逾期未申報債權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由於破產企業未提交該債權人名單,法院未能通知該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則該債權人應當在法院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如果在該公告期內債權人仍未申報債權,又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情況的,視爲其放棄了債權。如果債權人在公告期內未申報債權而是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該債權人去申報債權。
二、債權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三、債權人不申報債權法律後果
1、根據《擔保法》第18條、33條、63條的規定,在抵押、質押和連帶保證合同中,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或向連帶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2、《擔保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53條對抵押權的實現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71條第2款又對質權的實現作了類似的規定。
即,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3、可見,在抵押擔保、質押擔保和連帶保證中,債務到期後其債權未清償時,債權人可以決定是否直接要求行使擔保債權。既然如此,在債務人進行終止清算時,也同樣享有是否決定向債務人申報債權的權利。
4、當債權人決定不通過申報債權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時,他仍然享有直接要求擔保人(指保證人、出質人和抵押人。下同。)履行擔保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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