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中債權債務是怎樣的
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對具備法人資格的鄉鎮、街道集體企業在實行風險承包期間發生的債務,債權人起訴的,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訴訟時,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該企業爲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人可作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企業虧損負有責任的,可以原承包人爲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也應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發生訴訟時,原承包合同已經期滿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沒有按承包合同約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承包人對其承包期間的債務應當承擔責任的,可以企業爲被告,企業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可將原承包人列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4、承包、租賃企業對外發生糾紛時訴訟主體的確認
(1)發生訴訟時,承包、承租人仍在承包租賃的,以該企業爲訴訟當事人承擔責任,承包、承租人和發包、出租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承包、租賃合同另行處理。
(2)發生訴訟時,原企業倒閉已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按承包、租賃合同的約定,承包、承租人對企業虧損負有責任的,應以原承包、承租人爲訴訟當事人;企業的主管都門或者其他單位未經法定程序接收了企業財產的,應列爲第三人蔘加訴訟,並在接收的企業財產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3)發生訴訟時,承包、租賃合同已期滿或者被依法解除,應以企業爲被告,如企業要求按照承包、租賃合同的約定由承包、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可將承包、承租人列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由企業向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由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租賃合同向企業承擔責任。
二、債權債務糾紛處理的方式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佈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l、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第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第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爲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1、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2、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爲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第五、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合同中債權債務的解析,從整理的資料中瞭解到,債權債務的關係是承包人或者承包企業於其他方的關係,與發包方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如果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對於承包事項有着相關債務糾紛,那麼這一債券債務關係,又是另一個債券債務的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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