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的先佔的情形是否可以
有些物品是沒有主人的,這類物品就屬於無主物,生活中也是很長的,比如在地面下挖出的物品,有的就屬於無主物,無主物的先佔問題也是熱點話題,大家都議論紛紛,同時爭論也很多。無主物的佔有權也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判斷的。具體怎麼判斷,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無主物的先佔的情形是否可以
我國民法裏壓根沒有這樣的規定。
的確,“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同時從老百姓最樸素的認知出發,也很容易贊同這樣的觀念:既然是野外撿到的,誰撿歸誰唄?
問題在於,我國目前法律中規定“國家所有”的範圍很廣,且並未提到“無主物”可以先佔先得。
這樣的法律是否應該修改和完善是一回事,但專家斷言“民法規定”如何如何,記者則有聞必錄,這造成的誤會可就大了。
二、無主物的權屬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無主物佔有既所有
1、“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2、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佔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四、無主物佔有既所有的法律規定
1、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3、國內目前來說,不承認先佔制度,無主物、遺失物、遺忘物不能屬於拾得人(無主歸公)。在國際法上,一般指的是國家可以佔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先佔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爲,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無主物由於沒有主人,大多數情況下,都是誰先得到就是誰的。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物品,比如礦產資源,這類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因此,對於無主物的佔有要分類進行看待,但是大家如果拿不準無主物是否能夠佔有,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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