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哪些抗辯權?
我國的法律至今爲止還不健全,但已經可以解決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在法律案件中,無論案件的內容是怎麼樣的,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擁有行使抗辯權的權利。那麼,被告人有哪些抗辯權?本站今天就來爲您解答。
一、抗辯權概念
又稱異議權,是指對抗對方的請求權的權利。可以說.請求權是矛,抗辯權是盾,抗辯權的功能在於延緩請求權的行使或使請求權歸於消滅。
二、抗辯權的特徵
1、其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爲前提,沒有請求權的行使,抗辯權自無必要行使。
2、抗辯權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而產生,約定的抗辯事由只能產生合同的權利,而不是抗辯權。
3、抗辯權爲私權,是否行使完全由當事人來決定,不主動援引者視爲放棄;法官不得主動依職權審查抗辯權是否存在。
4、抗辯權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該期限要麼由法律規定,要麼推定爲合理期限,但抗辯權沒有自己獨立的行使期間,因爲抗辯權是依附於請求權而發生的,如果對方請求權合法成立,則抗辯權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對方的請求權不合法,則抗辯權也無必要行使。
三、根據不同的標準,抗辯權可以分爲不同類別
1、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
程序法上的抗辯權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從程序上提出異議,如管轄異議等。我國民法典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應當指出,從實體角度看,抗辯權與抗辯不是一個概念,後者包含的事由極其廣泛,凡屬於對抗對方主張的事由皆屬於抗辯。而抗辯權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區分實體法上的抗辯權與程序法上的抗辯權的意義在於:程序法上的抗辯權可以由法官依職權審查;而對於實體法上的抗辯權,是否行使法官不得干涉。
2、永久性抗辯權與延期性抗辯權:
永久性抗辯權又稱爲消滅性抗辯權,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例如:訴訟時效已屆滿,債權人甲請求債務人乙給付、乙提出訴訟時效己屆滿的證據這就是行使永久性辯權的行爲,抗辯權可永久行使。又如,若存在合同請求權時,合同履行、代物清償、提存、抵消、免除、解除合同等都構成永久性抗辯。延期性抗辯權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定條件下可以提抗辯權,而非永久可以抗辯。民法典上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民法典上的先訴抗辯權,均屬於延期性抗辯權。
四、被告人有哪些抗辯權
任何權利的範圍如果過於膨脹,其性質即會發生惡化,從一定角度講,範圍惡性膨脹的權利的行使,較之不履行義務的行爲所給他人權利造成的損害更大。由於抗辯權的行使十分簡便,只要單方面地表示拒絕,即可產生抗辯權行使的法律後果,加之,抗辯權是一項私力救濟權,因此如果允許一方隨意行使抗辯權,不僅有違抗辯權的立法宗旨,而且將會造成他人權利隨意被侵害的惡果。因此,有必要對抗辯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體現"法的善良與公正"。因此,對於抗辯權中的三大抗辯權,被告都可以行使。
原則上講,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告享有的權利被告也應該享有,只是根據案件種類的不同,所享有的抗辯權的種類也不相同。需要注意的是,抗辯權都是有時效的,超出時效未行使抗辯權視爲放棄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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