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哪些標準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行爲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那麼在贈與合同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有哪些標準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一、債權人撤銷贈與合同的基本原理
(一)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基本含義贈與合同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其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即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此條即是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二)債權人撤銷權與贈與人撤銷權的關係
債權人的撤銷權,屬於債務擔保的範疇。而贈與人的撤銷權則屬於贈與人的撤銷權範圍,兩者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聯繫,但是亦存在一定的區別。作爲債權人的撤銷權,其行使主體是贈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贈與人的債權人。而贈與合同撤銷權的行使者則是贈與合同的贈與人,而不是贈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作爲贈與人的債權人,其撤銷權的行使,應當以其債權額爲限;而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則是對整個贈與合同的撤銷。
二、債權人撤銷權在贈與合同中的行使
(一)債權人撤銷權在可撤銷贈與合同中的行使
所謂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所規定的贈與合同,即贈與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的贈與合同。對於贈與人可以撤銷的贈與合同,贈與人的債權人也可以依《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
(二)債權人撤銷權在不可撤銷贈與合同中的行使
所謂不可撤銷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贈與合同,一般即是指《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所規定的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
法律規定贈與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銷權的贈與合同,其主要立法理由是爲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使扶危濟困、尊老愛幼等善良公俗的原則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公證機關對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證明力在法律上進一步得到確認。而《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則是爲體現對債務人的公平。但是,對於贈與人的債權人是否享有撤銷權,法律卻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此在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既然法律已經將該類贈與合同規定爲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則贈與人的債權人也不得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第二種觀點則認爲,贈與人的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撤銷權,《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分則部分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則依《合同法》第124條的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所以在此種情況下應當適用《合同法》總則即第74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贈與人的債權人在此種情況下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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