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棄物的歸屬法規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有撿到有價值的物品的情況,如今文明社會大多數人能找到失主一般是物歸原主。但是有時候撿到的物品並不是別人丟失,是別人遺棄的物品,這時候該物品的歸屬權就是一個問題,其實遺棄物相關法律有明確規定,那拾得遺棄物的歸屬法規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遺棄物
拋棄可以消滅所有權,使有主物成爲無主物,此處所說的拋棄物是指被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拋棄行爲,首先要有拋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拋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除此之外,還要實施拋棄行爲,即放棄對動產的佔有。
二、先佔
按照通說,先佔是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動產,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三、先佔的構成要件
(一)先佔的客體是無主物
這是構成先佔的前提條件。所謂無主物,指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經屬於他人所有,則不可能再爲另一人所有。
先佔之物是無主物,這是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根本區別。遺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暫時脫離了所有人或對其有佔有權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發現人憑藉發現行爲和拾得行爲自動取得所有權。
當一物難以判明爲無主物或遺失物、埋藏物時,爲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應推定爲遺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應的制度去處理。
(二)有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的事實
這是構成先佔的事實要件,即行爲人實施了先佔行爲。佔有行爲屬於事實行爲,不需要行爲人有行爲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也可成立先佔。佔有行爲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況下,發出指示的人爲先佔人。
依據民法原理,先佔行爲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例如通過欺詐、脅迫或暴力手段取得無主物的行爲是無效的。
(三)佔有物爲動產
古羅馬法對無主物採取先佔自由主義,對無主物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一律允許先佔人取得所有權。但日耳曼法規定,不動產只有國家有先佔權,法律允許先佔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現代國家多采用日耳曼法,對不動產不允許由個人先佔取得,而是由國家享有先佔權。
(四)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
這是構成先佔的主觀要件。佔有人對無主物進行佔有時,有將該物完全歸屬於自己支配,排除他人所有的意圖。依據民法原理,對動產的佔有均推定爲以所有的意思進行佔有,由提出相反主張的人負舉證責任。
四、先佔是自然權利
先佔涉及到自然權利、所有權的起源等問題。在所有權的起源上,梅因、格老秀斯、薩維尼等學者都將所有權的最初產生與佔有或先佔聯繫起來。人類在地球上誕生之初,一切自然物皆爲無主物,通過先佔的方式歸屬於某一個體或某一部落。所有權是國家與法律產生後,對物的歸屬和支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即通過國家強制力介入,起到定分止爭的作用。所有權產生之後,先佔仍然是取得所有權的重要方式。
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無主物排他性的支配權是一項自然權利,是不以法律爲基礎而存在的權利,法律只是對這一權利加以確認,而不能反對或否認這一事實。
隨着人類的繁衍和發展,時至今日,大量的自然物都已成爲有主物,但自然界中仍有無主物的存在,例如深海中的魚、海邊的貝殼等。況且,有主物可以被所有人拋棄而成爲無主物,例如人們扔掉的垃圾等。因此,通過先佔取得對這些物的佔有和支配是合理的,法律應承認人們先佔的權利。
一般來說每個人對遺棄物的先佔是一種自然權利,而引起日常糾紛的情況就是出現在關於遺棄物的鑑定之上,更多時候是很難確定一個物品是否是物主主動遺棄的,因此在拾到遺棄物的時候要謹慎處理避免糾紛,也不要因爲小便宜而違法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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