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多久歸還符合規定?
拾物歸還是從孩子小時候就開始教育引導的道德規範,但往往打破這個規範的是成年人,尤其是在大額財物面前,有些人往往經受不了考驗,近幾年,媒體多次報道因拾到錢物拒不歸還,由於數額巨大屬於非法侵佔而被判刑的消息,那麼,拾得遺失物多久歸還纔是符合規定的呢?
我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拾得遺失物的規則稍作改進,於第109~11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一、拾得人的權利
1、費用償還請求權,拾得人爲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可以向領取人主張返還。
2、報酬請求權,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承諾的報酬。
3、留置權。領取人局部支付拾得人、保管部門爲保管遺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或承諾給拾得人的報酬的,拾得人、保管部門可以行使留置權。
4、費用償還請求權或報酬請求權會因拾得人的惡意侵佔遺失物而喪失。
二、拾得人的義務
1、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有報告義務,拾得人應在拾得遺失物後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門;保存部門指導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及時發佈招領通告。
2、拾得人在拾得遺失物交存或被認領前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拾得遺失物多久歸還的問題,法律在具體時間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只是提出應當及時送交所有人,或送交有關部門,這個及時應該是在常理的判斷或常人的認識之內,如果明顯超過了合理的歸還時間,就是涉嫌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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