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拾得人可否取得遺失物?
日常生活中,確實經常發生一些遺忘物品的情況,中國傳統教育是如果撿到他人的物品,應當及時的還給失主,這是一種優良美德,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拾得人可否取得遺失物?實際上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拾得遺失物是不能夠取得物品的所有權的。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拾得人可否取得遺失物?
拾得遺失物能否取得所有權?
不能。
二、相關法律知識: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所有人或合法佔有人不慎丟失之物。漂流物與 失散的飼養動物,通常也被視爲遺失物。構成遺失物須具備如下條件:
(1)須爲他人之物;
(2)須爲動產;
(3)遺失人佔有之喪失須非出於本意,也非因他人之奪 取;
(4)須非隱藏之物。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 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這一規定不僅不同於多數 國家的立法例,而且與國外立法相比則過於簡略,尚存 在一定差距:它僅規定了拾得物所有權之歸屬問題,至於拾得人之義務(如通知、保管、報告)等諸多相關問 題,均未予以明確規定。只是司法實踐已形成如下習慣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後,應立即通知所有人,如不知失 主爲何人,則應發出招領通知並代爲妥善保存,或者交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處理。其中,對於在公共場所拾得 的遺失物,應交公共場所管理機構處理;而於其他場所 拾得的遺失物,則應交公安機關處理。遺失物在發出招 領通知後,經過一定期間仍無人認領,即作爲無主財產上繳財政,收歸國有。拾得人在佔有遺失物期間,如故 意實施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行爲,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拾 得人在返還拾得物時,有權請求失主支付報酬之問題 ,我國目前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此均持否定態度,其目的在於發揚中華民族拾金不昧之傳統美德。但也有學者 主張:"我國有關民事立法宜採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通常 作法,肯定拾得人具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從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出發,制定物權法時宜採用其他 國家或地區的通常作法,規定拾得人具有獲得相應報酬 的權利,以平衡受領人和拾得人的利益,從而使拾得人 更自覺地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拾得人可否取得遺失物這個問題,遺失物品實際上在法律當中所有權仍然是屬於原物的主人的,是不能夠被他人所取得的。除此之外,小編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下遺失物的發來概念及構成的要見,比如說必須是他人之物且是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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