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限制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於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權利人行使權利要以合法爲原則。合法原則就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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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有什麼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這是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法定的權利,債權人是否行使該項權利,完全取決於權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權利人行使權利要以合法爲原則。合法原則就是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限制。
(一)主體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合同債權可以轉讓,但沒有對轉讓主體進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爲:債權人不論性質如何,形式怎樣,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債權。
(二)客體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體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債權的客體主要是行爲,即債務人應爲的特定行爲。行爲分許多種,有的行爲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沒有技術含量和沒有特定要求的行爲;有的行爲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與行爲人的信譽、技能、能力密切相關行爲,這類行爲如果由別人代爲行使,必定影響合同目的。
(三)內容方面的限制。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能產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而轉讓合同權利,將構成違約行爲。因此,合同內容有特別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得轉讓。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債權人在轉讓權利時,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原批准機關對債權的轉讓不予批准的,轉讓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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