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債務承擔
總公司與分公司是公司的一種具體形式,而一般情況下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那麼,實踐中,對於分公司的債務應該是由誰來承擔呢?而總公司的對外債務又如何承擔?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總公司作爲法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資格,兩者之間的區別及債務如何承擔如下:
1、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卻可以其不具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覆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爲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爲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2、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爲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答覆: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爲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爲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綜上,如果總公司對外有負債,而自己又無力償還的話,可以用分公司的財產進行清償。但如果是分公司欠債的話,就只能由總公司承擔償債責任了。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議你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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