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總公司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觀點一: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爲其他組織成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溫州市城區五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如有證據證明運輸社確是服務公司的分支機構,在運輸社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將服務公司列爲本案共同被告,由其對運輸社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二: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1、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爲其他組織成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七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爲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爲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觀點三: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
此觀點的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此觀點認爲,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雖然可以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但相應民事責任還應由總公司進行承擔。
觀點一和觀點三都將《公司法》第十四條作爲法律依據,但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是由於對該條款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現實中,對於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債務的問題,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大多數人都支持第三種觀點,也就是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具體的分析情況,各位可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小編在此就不贅述了。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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