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於XX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高XX,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肇東市。
委託代理人趙冠南,男,黑龍江XX律師。
被告於XX(於X),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漢族,現住肇東市。
原告高XX訴被告於XX(於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1月2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高XX委託代理人趙冠南、被告於XX(於X)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欠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1日,被告於XX(於X)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21,500.00元,約定2016年8月1日還款,並給原告出具了欠據一份。
後被告償還了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餘款至今未付。
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欠款16,5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
被告於XX(於X)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被告系合作關係,我沒有擡他的錢。
原告和我合夥做生意,他投入了大約20,000.00元,他也得到了利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
爲此原告提交了欠據及電話錄音,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但被告對上述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有異議,稱原、被告是合夥關係,這筆錢是原告投入的股金。
被告提供的證人趙X的證言證實,原、被告曾經合夥做家電生意,但出具欠據時並未在場。
原告對被告的證人證言表示與本案所要審查的事實無關。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2月1日,被告於XX(於X)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21,500.00元,約定2016年8月1日還款,未約定利息,並給原告出具了欠據一份。
後被告於2017年9月償還了6,500.00元。
本院認爲,被告拖欠原告欠款,並出具了欠條,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被告稱原、被告之間存在合夥關係,但其所述合夥時間與欠款、還款時間並不相符,故在本案中證據不足,本院對被告的訴求不予採信,亦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理、有據,本院應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於XX(於X)於判決生效後立即償還拖欠原告高XX的欠款人民幣本金16,500.00元。
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0元,由被告於XX(於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柳雲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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