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和夫妻債務有什麼區別?
一、個人債務和夫妻債務有什麼區別?
(一)責任主體不同
1、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主體爲夫妻雙方或者夫妻雙方中的任一人。
夫妻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追償;清償人承擔清償責任後對內可以按照雙方約定向另一方追償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據此可知,夫妻內部的債務約定,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能夠有效避免夫妻雙方以內部約定爲由損害善意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2、個人債務的責任主體爲個人。
個人債務是個人對其財產管理、使用、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理應由個人對外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只是審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判決由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
(二)債務性質不同
1、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人身和財產的雙重性質,對外是連帶債務,債權人可同時或先後向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主張全部或部分債權,夫、妻任何一方或雙方的清償都將導致債務的消滅,任何一方清償後可以按照內部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2、個人債務是個人在對外經濟交往中產生的,原因具有多樣性,理應由個人履行還款義務,對外則是不連帶債務。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於夫妻債務的認定,應當由當事人協商進行處理,特別是雙方可以根據達成的一致意見來對夫妻債務進行分割,但如果一方有異議的,也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證明該債務不屬於其所有,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是可以不承擔該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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