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範圍有限制嗎?
一、在建工程抵押範圍有限制嗎?
有法律限制。在建工程抵押的前提條件是建設項目的合法性。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
(二)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需交納的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四)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由此可見,用於抵押的在建工程應具備《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表明建設工程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另外爲保證在建工程具有可轉讓的屬性,在建工程應達到一定的工程進度才能抵押,一般要求完成工程建設投資總額的25%以上。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取得繼續建造工程資金
雖然《民法典》對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以及資金用途等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但如果用在建工程爲其他性質的債權擔保,極易出現工程進度延緩甚至在建工程成爲爛尾工程的情況。一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抵押物因尚未竣工而無法進行不動產登記,既影響到抵押權人利益的實現,也加大了第三人期權實現的難度。
以依法獲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爲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爲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爲。
之所以要限制在建工程的抵押範圍,就是因爲要確保這個在建工程,它是經過了合法程序審批下來的,有法律保障的工程,如果沒有法律保障的工程,那麼它就沒有任何抵押的價值與意義,既然是有合法的程序,那麼他的條條款款都是必須要註明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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