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爲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代爲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纔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作爲保證人,不管是一般保證中的還是連帶保證中的,實際保證人的責任也就是要爲債權提供一定的擔保。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如果到期不能夠履行自己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追討欠債。不過要是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則保證人也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二、借款擔保責任的分類
擔保責任分爲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責任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不能承擔債務時,也就是在債務人被起訴、強制執行後仍然沒有任何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方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通俗來說,債主要先找欠債的人履行之後,再來找你履行。
連帶擔保責任是指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和擔保人中一方或兩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也就說債主可以越過欠債的人,直接找你還錢。但是無論是一般擔保責任還是連帶擔保責任,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三、質權與留置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爲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爲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纔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綜上所述,借款擔保人的責任包括代爲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爲此,爲他人借款擔保前需謹慎評估對方是否具有償還能力,或者自身是否能承擔因對方違約而帶來的賠償責任,以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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