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多久?
一、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多久?
1、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六個月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並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連帶責任有追償權嗎?
連帶責任有追償權,但是追償需要滿足以下的的條件:
1、須履行了義務
這裏的履行義務,不應限於實際履行的行爲,凡能因該債務人財產利益的減少而達到債履行效果的行爲,例如提存、抵銷等,均應包括在內。
2、須其他連帶責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責任,即因該連帶責任人的履行行爲,使主體債務人的債務全部或部分消滅。
3、須該連帶責任人履行義務超過其應當分擔的部分,未超過的,不能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人有權要求其他債務人償付超過的部分,其他債務人每人應償付的部分應按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確定。倘若其中某一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對該債務人不能償還的部分,按照公平原則,可由追償權人和其他債務人按照各自應承擔的份額的比例分擔。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追償權,其成立的條件和範圍可依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約定而定,沒有約定的,應適用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一般來說,不論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否有過錯,均應向保證人償還保證人清償債務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負連帶責任時爲債務人所付出的費用以及該筆費用至追償時的利息。即一般擁有完全追償權。但是,對於保證人因自己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主債務人沒有償還的義務。因此,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以免造成重複履行;在債權人向保證人單獨提起訴訟時,保證人應通知主債務人蔘加訴訟,以使債務人提出應有的抗辯,否則,保證人即喪失追償權。
由於在《民法典》之中直接規定了若是債權人與擔保人對擔保責任沒有明確約定,那麼擔保人承擔的是一般擔保責任,故此若是債權人想要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一定需要與擔保協商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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