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價值高於債權的質押合法嗎?
一、財產價值高於債權的質押合法嗎?
財產價值高於債權的質押合法,對於抵押物的價值不是必須超過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過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過其餘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時,應保障抵押物的價值大於或等於其所擔保的債權數額,否則不能設定抵押權。該規定的立法意圖顯然是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使其債權獲得充分的擔保而有完全受償的可能。然而該規定過多地考慮抵押權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完全傾向於抵押權人一方,卻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憂天之嫌,過多地干預了抵押當事人的權利。因此,《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不僅在法律上引起了不少爭議,而且在實踐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
二、有關司法解釋
《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容易使人理解爲是一種強行性的規定,因爲它使用了“不得”之詞,而“不得”在法律規範性質上屬強制性規定。按照上述理解,如果當事人在設定抵押時,抵押物的價值低於債權的數額,將有可能導致該抵押合同的無效。從審判實踐來看,確實存在着因爲抵押物的價值低於擔保的債權的價值而被宣告無效的情況。
然而,絕大多數學者都對《擔保法》第35條的規定提出了批評。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財產必須大於或者等於其所擔保的債權的價值,並不符合擔保法保障債權的目的。而且在實際的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抵押權的不可分性也決定了設定抵押時,強調抵押人提供的財產價值高於或等於其所擔保的債權的數額,是沒有意義的。我國《擔保法》應當允許抵押人可以以任何價值的財產設定抵押,只要債權人同意接受即可。
對於財產的質押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的質押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質押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不同的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涉及到質押時存在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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