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抵押物爲一個債權擔保是怎樣規定的
一、什麼是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共同抵押,是指爲擔保同一債權而於數個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擔保法》第34條第2款以及《物權法》第180條規定,抵押人可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5條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二、詳細解析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爲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共同抵押需把握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是兩項或兩項以上的獨立財產,比如位於不同位置的兩處房產。其次,共同抵押是在不同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來擔保同一債權,比如兩處房產上分別設定兩個抵押權,但每一處房產上的抵押權都擔保同一債權。最後,共同抵押人對被擔保的債權的清償負連帶責任,即每一個抵押物都對被擔保的債權負全部的擔保責任。在共同抵押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選擇行使任何一個抵押權或同時選擇多個抵押權使被擔保的債權得以清償,其他未行使的抵押權因主債務清償而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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