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追償的程序是什麼?
一、 擔保公司追償的程序是什麼?
擔保公司追償的程序是:首先由擔保人清償後,而後可以直接向被擔保人主張相應的賠償。有追索權的保證人在履行職責後可以直接申請執行。保證人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有權向沒有經過債權人主張的保證人要求賠償。債務的履行期到期時,債務人不能履行的,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相應的債務或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責任後,有權利向債務人要求賠償。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原因,是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了擔保責任,先爲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而不是保證人自己對債權人的債務。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的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對於擔保公司追償的具體程序,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追償事實和後果,那麼擔保公司在進行追償時的具體情況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存在矛盾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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