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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抵押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抵押質押管理辦法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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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抵債資產管理,避免和減少資產損失,及時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信用社比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爲償還債務,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