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抵押權的方法有哪些
一、實現抵押權的方法有哪些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爲抵押權人。
抵押權的實現可以通過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之後進行償還的方式解決。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之後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綜上所述,抵押權的實現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拍賣
抵押權人在債權已界清償期而債務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時,可以申請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賣抵押物,就其所得的價金優先受償。如果拍賣抵押物後所得的價金多餘債務金額的,超過部分應當返還抵押人。如果抵押權人爲多數人時,應當依照抵押權的次序進行分配。
2、變賣
如果抵押權人不願意拍賣抵押物的,也不願意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時,可以通過一般的買賣方式變賣抵押物,並就所得價金優先受償。
3、折價
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後,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於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於抵押人。
二、債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權在其所擔保的債權屆滿未獲清償而實行後,抵押物被拍賣或變賣的價金都可以用來清償哪些債權。抵押權的法定擔保範圍包括:
1、主債權;
2、利息;
3、違約金;
4、損害賠償金;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在我國,對於抵押權的成立,有些是需要簽訂合同,而有些則需要辦理登記,對於此點,債權人一定要注意,否則若是抵押權沒有成立,那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將無從保護。如果您對抵押權的行使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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