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醫療損害責任的特徵?
一、醫療損害責任主要包括哪幾種?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爲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具體醫療損害責任分爲三類: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爲,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爲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於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爲、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爲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爲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機構。如執業助理醫師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爲非法行醫,就不能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而只能適用《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爲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按《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包括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爲醫務人員。執業助理醫師如果獨立從事臨牀診斷活動,發生了人身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以及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成爲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爲主體。而關於護士是否可以成爲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只有經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在護理活動中造成病人人身損害,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按常人的理解,醫療活動是指有醫療的活動。其實不然,病人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醫療器械的植入、對病人的診斷、護理、康復和觀察都屬於醫療活動。但對於沒有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有創傷性醫學技術的美容活動不認爲是醫療活動。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指因病人身體、健康、生命權被醫療機構損害而產生的責任,損害原因是過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損害;造成病人生命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體權損害是指病人的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損害,即造成了病人人體組成部分的殘缺,或是未經病人同意非法損害了病人身體。
5、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又稱爲間接責任、轉承責任、延伸責任,是指責任人爲他人的行爲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最基本特徵是責任人和行爲人分離,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實施醫療損害行爲的是醫務人員,但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而且只有醫療機構在自己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有過失的醫務人員才能對其行使追償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承擔產品責任的最終歸屬者是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而不是醫療機構。
綜上所述,醫療損害責任大體分爲醫療產品損失責任、倫理損害責任和技術損害責任。除此之外,通過上文,小編還給我們描述了何爲醫療損害責任的特徵。從中不難發現,醫療損失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而行爲主體則是醫護人員。即便是因爲過失導致醫療過錯,相關責任人也要承擔醫療損害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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