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索賠程序是怎樣的?
1.醫護人員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解釋無效的,應及早上報醫務部;
3.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瞭解和溝通,然後組織調解;
4.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5.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醫療事故罪與其它犯罪的區別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爲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爲。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爲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爲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爲。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於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後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範的因素所引起,由屬於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爲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後果,而且對嚴重後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於,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後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3、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爲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爲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於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爲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爲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對於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具體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事故責任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不同的嚴重程度所認定的情況所認定的賠償金額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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