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和區別是什麼?
一、比較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和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跟醫療糾紛的特點都是醫療過程中的矛盾事項,但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下列幾個方面的不同:
1、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
2、賠償標準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二、《民法典》對於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在司法實踐中,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處理,都是需要嚴格基於雙方的民事糾紛事項來進行處理的,對於不同的醫療事故原因以及醫療事故後果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民法典》中有關規定的情況來處理。
-
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後,患者(包括其家屬,下同)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
-
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上訴
律師解析:(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爲15天;不服民...
-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一)雙方自行協商。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三)向人...
-
醫療事故官司需要的證據是咋的
律師解析: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複印件;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