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一、一般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聯繫和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聯繫是,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有關。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區別是概念不同。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爲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爲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
(二)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爲;
(三)必須有人身損害的事實發生,且該人身損害應當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定的損害程度;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必須有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在司法實踐中,一部分民衆簡單的將醫療糾紛理解成醫療事故,有的時候患者不配合醫院的診療工作,或者對醫院正規的診療工作有爭議,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屬於醫療糾紛,在這種情況下患者是有責任的。
-
非法行醫釘子戶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
-
非法行醫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非法行醫的處罰是怎樣的1、非法行醫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來第一款: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
-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
-
2020非法行醫致死賠償
爲了規範中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爲,保障公衆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醫療衛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進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基本條件,醫療服務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