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鑑定意見的法律效力
一、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鑑定意見的法律效力
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時,不可避免要面對記載整個醫療過程的病歷,病歷中的很多專業術語,對於不具有醫學專業知識背景的法官來說,很難作出準確判斷,對於醫療損害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爲及患者的損害這兩個要件不難判斷,難的是判斷診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醫務人員的過錯,對於後兩個要件,一般要根據鑑定意見來予以確認。但對於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的鑑定,是司法鑑定機構的醫學專業人員根據醫院的病歷等材料,結合自身的知識及經驗等作出判斷,並沒有統一的標準,導致不同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存在差異,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對鑑定意見應該嚴格審查,全面、客觀地對所有的證據進行審覈判斷,併到醫院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詳細詢問,同時要求原告說明其認爲醫院在哪些方面存在過錯。
二、醫療損害責任的主要內容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爲,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爲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於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爲、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爲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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