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樣解決糾紛?
一、醫療事故怎樣解決糾紛?
按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了醫療損害的行爲,作爲患者和醫院都有三條路可以選擇,這就是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訴訟。
協商調解就是醫患雙方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進行商議,並在有關中間機構的主持下根據損害事實和有關的規定對賠償金額和其他事宜達成一致。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主要是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持下,由相關的專家對醫療損害的事實作出鑑定,明確具體責任並對賠償等作出結論。
訴訟就是針對發生的醫療損害情況,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由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三種方法各有利弊,由於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醫學、法學的很多專業,調解協商簡便易行,但往往賠償金額偏低。作爲患者來說,一輩子可能就遇見這一件事,根本談不上什麼經驗,而對方卻是“身經百戰”、經驗多多,幾個回合下來,作爲患者滿心歡喜地簽了協議書,後來卻發現賠償額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訴訟,但現行的司法解釋又規定這種調解協議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認可的。因此,作爲患者在簽訂協議之前最好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
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雖然專業性較強,但如果醫療糾紛經醫療技術鑑定認爲不是醫療事故,作爲患者要提起訴訟,醫院就一定會把鑑定結論作爲證據出示,這對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說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也要慎重。
對於訴訟來說,由於涉醫糾紛庭審過程比較複雜,專業性極強,患者最好能聘請一個懂醫又懂法的律師出庭,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提醒大家一點,涉醫訴訟的問題週期通常較長,要作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二、醫療事故糾紛訴訟時效
1、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爲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爲一年。
3、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於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時候第一時間可以雙方協商解決,患者家屬那邊可以相關的機構去做醫療事故的鑑定,實在無法協商解決的話,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但是也是要做醫療事故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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