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分類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分爲以下幾類:
1、醫方剝奪患者知情權引發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2、醫療服務中存在瑕疵引發的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第二章的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中規定了多項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該遵守的行爲規範,對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案件,法院通常對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爲進行審查。
3、患者對醫療行爲的誤解引發的糾紛
醫療活動是一種有高度風險的活動,更多需要醫師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探索和診療。雖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但有些疾病現代診療技術無法完全治癒並且在醫療活動中某些不良後果的出現是根本無法預見,也是防不勝防的。有些情況下,即使醫方不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爲,進行醫療活動時也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由於患者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對醫療行爲過分的依賴,而對醫療風險卻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預測,當這些醫療行爲的損害後果發生後,患者因與醫方對醫療行爲認識不一致引發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
1.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糾紛的分類以及醫療事故的處理方法。當今社會醫患關係緊張,醫生和病人經常發生糾紛,尤其是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瞭解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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