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應如何解決方法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應如何解決方法有哪些?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衛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之後,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所謂訴訟解決,是指通過人民法院的審理來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解決可分爲民事訴訟解決、刑事訴訟解決和行政訴訟解決三種途徑。
二、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1、醫方的原因
(1)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常規。一些醫務人員不認真執行醫療規章制度,對醫療技術操作常規不熟悉,醫療工作中不細心、不嚴謹、不虛心、不請示、基礎不牢、粗糙蠻幹,導致診療和護理中的差錯,有的人對診療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估計不足,準備不充分,導致意外造成醫療糾紛。
(2)與病人溝通缺少語言藝術。有一些醫務人員缺乏與患者溝通的能力,說話缺少藝術和技巧,手術前談話交待不清,正常治療說明不詳,對病人諮詢的回答過於絕對,一旦不能達到病人或親屬所期望的,往往引發不必要的醫療糾紛。
(3)對危重病人和疑難患者預期過高。有的醫師,對危重病人隨時有可能發生呼吸、心跳停止或其它併發症導致生命危險缺乏預知,對疾病(包括一些手術病人)的複雜性或特異性估計不足,與病人或病人親屬交待不明,當發生意外或病情急劇變化時,病人或病人親屬不理解,釀成醫療糾紛。
(4)醫療文書不規範。有的醫務人員工作不盡心,病歷書寫不及時,病史採集不全面,不能按要求認真及時完成相關醫療文書,有的病歷記錄不完整,分析不清楚,交待不明晰,診斷不確切,語句不通順,用詞不妥當;做各種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反覆輸血時,不嚴格履行簽字手續。病人一旦對治療效果有異議,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5)常規檢查未按要求完成。手術病人術前檢查不完善,漏項缺項,術後或出院不復查,事發後現行補救已爲時太晚,引起醫療糾紛。
(6)超越職能服務。一些科室爲追求小團體經濟利益,超越範圍收治病人,超越技術能力診治,遇到疑難重危病人不請求會診或轉科,顧及個人面子,憑自己主觀經驗盲目施治導致不良後果。
(7)醫德醫風存在問題。部分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端正,服務意識淡薄,有的人甚至向病人或及家屬索要紅包,接受吃請,爲個人謀私利,貪圖小便宜,在病人對診療效果不滿意時,直接轉化爲醫療糾紛。
2、患方和其它原因
(1)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隨着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人們自我保護意識普遍增強。
(2)媒體報道推波助瀾。近些年,不少新聞媒介對醫療糾紛大加炒作,醫療服務市場導向一度失衡,導致醫療糾紛增加,賠償額度上漲。
(3)對醫學未知性的不理解。因受科學發展的限制,醫學還有相當的未知領域,還有許多無法解釋的醫學難題,同時,醫學上的“雙重性”是伴隨着每一項醫療行爲而存在的,從許多臨牀實例來看,醫師的初衷是好的,但有的結果卻是無法預料。然而,患者及其親屬對此不理解、不配合,自我認爲是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無理取鬧,糾纏不休。
(4)提供病史不真實。病史採集需要患者及家屬配合,但提供的是否真實,醫療單位無從把握。有的病人陳述不真實,或是無意識的提供了不正確的信息,如特殊藥物過敏史,有的病人記不清楚或無意識的隱瞞,有的病人入院前或出院後曾在其它地方進行過治療,也不能如實敘述等,造成醫方的誤診、誤治、漏診。
醫療機構及醫務工作者非常清楚在診斷的過程當中是否有過錯行爲,如果有過錯行爲,應該第一時間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減少給患者造成的損害,而且院方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過程中,不能故意修改或是銷燬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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