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調解對受害者是否有利?
一、醫療事故調解對受害者是否有利?
醫療事故調解對受害者是有利的,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於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後,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於雙方的和約,因此,對於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
二、醫療事故和解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1、一旦對醫方的治療有質疑,就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複印、封存病歷。避免耽擱時間過長,產生篡改病歷之嫌。醫方如不配合,可要求衛生局監督進行。
2、切忌未查明原因之前與醫方發生衝突,從而對以後的調查取證起到不利的影響(例如醫院刻意隱藏、銷燬證據不配合調查)。
3、找專業的醫調律師,避免走彎路,能夠得到合理的策劃及建議,增加調解的成功把握。
4、與代理律師及時溝通,如實告知,接受律師的建議做好準備,避免因意見不一致導致時機延誤、事與願違。
醫療事故調解這個環節並不是必須的,只不過說雙方當事人如果都有意願調解的話,可以按照其要求來組織調解,這樣的調解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可以避免產生更大的糾紛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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