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屍檢就不能做醫療過錯鑑定嗎?
一、不做屍檢就不能做醫療過錯鑑定嗎?
不做屍檢不是就不能做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不做屍體檢查不影響醫療事故鑑定,衛生主管部門調查時需要鑑定或者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需要鑑定的,可委託相關機構進行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醫療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發生醫療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賠償的,但是必須要確定一下醫院在這個過程當中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個時候完全就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決定要過錯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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