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的標準是根據醫療事故所產生的過錯責任來進行責任的劃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爲自己的醫療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二、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爲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爲;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非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用產品侵權、故意行爲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後果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在日常生活當中醫療事故一旦發生的話,那麼後續的一些糾紛是非常的複雜的,因爲我們國家本來醫患關係就非常的緊張,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必須要根據法律嚴格的劃分醫療事故當中的責任比例,這樣的話在賠償問題的話也比較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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