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醫療事故鑑定需要哪些手續怎樣做
一、申請鑑定事由。病員及其家屬認爲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而向有關部門提出醫療事故處理並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辦理以下手續:
(一)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資料;
(三)按規定預付鑑定費。鑑定後,若屬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由病員或家屬支付。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
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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