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用的支付原則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用的支付原則是什麼?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收取鑑定費用。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鑑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6、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二、醫療事故鑑定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1、公開原則,指鑑定委員會有關的鑑定活動和鑑定材料應對當事人和社會公衆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除外。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會公衆可以旁聽,媒體可以報道。當事人雙方有知曉案件全部證據和有關資料的權利。鑑定程序公開,接受大衆的監督,可以說這是對醫療鑑定最好的制約機制。沒有公開性,其他一切制約機制都是蒼白無力的。
2、公正原則,指鑑定委員會須平等對待醫患雙方,不偏不倚,雙方都享有獲知對方理由的權利、提出證據的權利、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對公正程序而言,鑑定委員會要平等對待當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也沒有資格裁決他可能會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鑑定委員會成員不能參加鑑定與已有利害關係的醫療糾紛;其次,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3、及時原則對於處理醫患糾紛尤爲必要。一方面,有關病情的證據比如屍體難以長期保存,容易滅失。及時鑑定有利於全面、客觀、真實地收集證據;另一方面,醫患糾紛久拖不決,不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維持醫療機構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時原則要求鑑定程序規則規定合理的期限,並給雙方以及時、合理的通知。要儘量避免醫療事故也要正確客觀的看待。
綜上所述,雙方針對醫療事故做司法鑑定的時候,往往遵循誰提出,誰預繳費用的原則。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負有責任,那麼費用應該由其承擔。經鑑定,醫療事故的發生和醫療機構沒有關係時,費用就應該由之前繳納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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