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組織是什麼?
一、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組織是什麼?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啓動程序
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2、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爲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啓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
鑑定又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是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縣市級的醫學會來承擔。在首次鑑定之後,如果說一方當事人不滿意這個鑑定結論,不服鑑定,或者說雙方都不滿意,那麼可以提出再次鑑定,再次鑑定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醫學會來組織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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