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1、提出訴訟請求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受理後,法院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規定期限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規定期限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裁定: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判決: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起訴醫療事故糾紛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事故嗎?
1、起訴醫療事故糾紛就不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事故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條 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2、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3、如果當事人採取協商的方式處理糾紛,在協商一致之後,需要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在醫療事故發生之後,糾紛當事人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爲了保證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被法院受理,在起訴之前可以先收集與醫療事故有關的、對自己有利的、真實證證據。法院若是受理了訴訟請求,會按照既定的流程來審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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