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致死怎麼處罰
一、校園暴力致死行爲人責任以及相關處罰
我國《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校園暴力致死行爲人可能觸犯以下罪名,承擔相應責任:
1、故意殺人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爲。
2、過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爲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爲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爲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爲;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傷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爲其故意傷害行爲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二、校園暴力致死學校責任以及相關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它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校園暴力致死怎麼處罰”主要是劃分爲行爲人責任以及學校責任。就行爲人而言,由於年齡原因,目前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也不適用死刑,不滿14歲的免受刑事處罰。就學校而言,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多相關請諮詢365網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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