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拘傳與傳喚
拘傳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性的到案行爲,執行拘傳的人員可以使用戒具。而傳喚所針對的對象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僅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且傳喚是自由到案,只能向當事人出具法院、檢察院、偵查機關的傳票,不得強制其到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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