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與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傳喚與拘傳的區別是什麼?
(1)強制力不同
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
(2)適用的對象不同
傳喚適用於所有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傳則僅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適用時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書不同
拘傳時必須出示《拘傳證》,傳喚在大多數情況下也需要出示《傳喚通知書》,但《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不經傳喚,直接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與傳喚、拘傳有關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傳是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有些是經過口頭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訊問的,但是辦案機關也可以根據案情需要,不經過口頭傳喚而直接採取拘傳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其中規定的出示“證明文件”,是指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訊問時應當出具示的證明偵查人員身份的證明文件。經出示工作證,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傳喚那些沒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拘傳證》。若是被傳喚者無故不在指定的時間達到傳喚證之中指定的地點,那麼可能就會被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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