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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如何解除

解除失信名單的方法有:
第一,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解除;
第二,失信人員被納入失信名單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可提前申請解除;
第三,與申請人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義務者可提交撤銷申請;
第四,等待自動解除,一般期限爲2年;
第五,可向法院申請消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爲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爲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人員如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