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辦學行政許可申請事項怎麼寫?
(一)許可事項名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二)申報條件:
1、舉辦者:屬社會組織舉辦的,舉辦者應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辦學的,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擬任校長的資格:擬任校長需有從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經歷,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擔任校長,且年齡不超過70歲。
3、教師及管理人員:所用教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愛崗敬業精神,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人數與管理人員,不得聘用在職公辦教師。
4、辦學場地:
(1)辦學場地面積應與辦學規模要求相適應。自有校舍應提供房產證明,如系租賃,應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證明;
(2)不得租用住宅公寓、迎街商業底樓等不適宜辦學使用的房舍辦學;
(3)辦學場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驗收合格,無安全隱患、死角;
(4)舉辦學歷教育的,大致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標準。
5、開辦資金:培訓機構開辦資金在 30萬元以上,並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驗資證明,舉辦學歷教育的,應有建設學校的資金和辦學其他資金。開辦資金在50萬元以上。
6、聯合辦學的應有聯合辦學協議。
7、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辦學宗旨、學校性質、辦學層次及規模、培養目標、教學形式、課程設置、招生對象及範圍、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機制、舉辦者與校長及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資金的來源及財產和財務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學校停辦及善後事宜。
(三)辦事程序:
1、舉辦者符合審批條件的,填寫《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審批表 10 個工作日內,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考查。
3、舉辦者在教育局專人實地考查時,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機構設置評議組彙報實地考查情況,評議組對此評議,並在 20個工作日內,根據符合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合理的教育結構、佈局的要求以及當地的社會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書面答覆;在三個工作日內做出辦理意見並通知舉辦者。
4、審批後同意舉辦的,由教育局發文公佈並頒發《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其中,舉辦學歷教育的學校,先批准籌建,建成後正式批准建校。
(四)辦事期限:
1、法定期限:審批機構於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 3 個月。
2、承諾期限:審批機構於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 30 個法定工作日。
在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的範圍規定中,我們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往往需要填一些相應的一些資料,在申請行政許可的時候,也有相應的一些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需要我們填寫,對於行政許可來說,此時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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