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變更行政許可申請步驟是什麼?
一、多次變更行政許可申請步驟是什麼
被許可人多次變更行政許可,需要遵循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受理、審覈、辦理這4個步驟,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具體的步驟是:
1、被許可人提出變更申請。
2、行政機關受理。
3、提出的變更事項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4、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行政許可的審查包括哪些
1、行政許可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2、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於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3、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於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採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瞭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三、人民法院可以變更行政許可嗎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直接變更具體行政行爲。對於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由法院判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爲被撤銷後行政機關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對於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爲,人民法院判決維持,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行政許可不合法,法院有權駁回變更新行政許可的申請。但是,如果對於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一律判決撤銷後再由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政行爲,對新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再次提起訴訟,由此導致循環訴訟、多次訴訟等現象,極爲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4款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變更判決是法院應原告的訴訟請求,直接以具有實際權利義務內容的司法判斷代替了原來的行政行爲。
多次變更行政許可,只要是符合法律的規定,變更許可的當事人提出變更申請,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審查,審查機關通過的審查的,行政許可的內容纔可以進行變更,行政許可變更需要在行政許可失效前進行申請,並且需要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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