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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一、撤銷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

(1)行政行爲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爲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爲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爲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

(2)行政行爲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爲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爲。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爲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什麼?

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是:

1、公安機構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執行消防行政處罰的主體案件經辦人必須是取得崗位資格的消防監督員,嚴禁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其他人員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有以下三類:

(1)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構,行政機構具有行政處罰權必須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權按授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行爲併成爲適格被告。但被授權的組織必須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

(3)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受委託的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鑑定的條件。

三、行政處罰法有幾種類型?

行政處罰法的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六種,分別爲: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違法行爲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案件證據不足的,可以撤銷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可以是由行政處罰權的國家行政機構,也可以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還可以是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對於行政機構委託的組織,要具備幾個法定條件,否則不具備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標籤:撤銷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