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政案件迴避只能一次嗎
一、對於行政案件迴避只能一次嗎?
行政案件迴避的次數沒有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迴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辦案人員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迴避的方式分爲自行迴避、申請回避和指令迴避三種:
(1)自行迴避。
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應該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
(2)申請回避。
(3)指令迴避。
法律制度當中只規定了行政案件中需要回避的這些情形和迴避的方式,而且作爲審理行政案件的這些工作人員來講,需要回避的話,這些工作人員通常都是主動提出迴避的,在工作人員主動提出迴避以後,當事人認爲其他有關人員也需要回避的話,仍然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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