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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先予執行適用於那些案件?

一、行政法中先予執行適用於那些案件

行政法中先予執行適用於那些案件?

對於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在原告的申請下,可以先予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因此行政法中的先予執行適用於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

二、先予執行具備的條件

先予執行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1、發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的行爲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法律、法規未作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不能以未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爲由提起訴訟;

2、未依法法規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行爲是行政機關的行爲。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企、事業單位發給傷殘職工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而企事業單位未大給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的,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起訴後,法院認爲案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書面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當事人是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發現當事人的申請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爲當事人辦理先予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