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爲多久?
一、無效婚姻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限爲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自具體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爲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爲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爲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條件有哪些?
1、必須具有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必須由特定的人提出申請:
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3、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在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提出,也可以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提出。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婚姻當事人雙方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話的,提起行政複議也是有規定的時間,而且必須要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來,只要從知道具體行政之日的二個月之內提起,那麼就可以得到認可,但如果超過了時間,那麼行政部門將不會再進行受理,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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